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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201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宁波国家高新区   作者:     2011-06-17 15:46:39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高新区2011年各类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高新区适龄儿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经研究,对高新区2011年各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办学校招生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范围:凡持高新区户籍(2011年5月1日前迁入高新区),年满6周岁(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因智力发展滞后等特殊原因而丧失学习能力,欲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

  2、学区划分: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各小学教育服务区划分如下:

  高新区实验学校:滨江社区、明月社区、新晖社区、老庙社区、朱一社区、聚贤社区、广贤社区、澳嘉桥村、大漕村、大池村、涂田涨村、庄前村;

  信懋学校小学部:龙山村、上王村、梅福社区、梅苑社区、方桥村(江南路以南);

  梅墟中心小学:梅墟社区、梅沁社区、钱家村、方桥村(江南路以北)。

  3、时间安排:

  (1)4月28日,各公办小学张贴《2011年小学新生登记入学通告》(见附件2)。

  (2)5月8日-10日,各公办小学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各校要按照《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做好告知和查验工作。

  (3)5月16日-18日,各公办小学向新生寄发《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

  4、招生要求:

  (1)学校查验材料:户籍簿(户主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户主必须是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

  (2)各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服务区新生入学登记手续。

  (3)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范围及原则:

  根据就近入学和区内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入初中的原则,本户籍地

  小学毕业生可根据实际需求报名升入高新区外国语学校或信懋学校

  (初中部),一旦报名后,不得更改。

  2、时间安排及招生要求:

  (1)各公办小学必须认真做好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卡》、《学籍卡》、《健康卡》、《小学毕业生登记表》(语、数、外三科毕业考成绩仍用百分制,其余成绩可用等级制)填报工作,于6月24日上午之前将《义务教育卡》和小学毕业生名册、本校户籍地学生《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报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查验、审核。6月24日下午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和信懋学校初中部到社会事务管理局接收小学毕业生材料。

  (2)高新区外国语学校、信懋学校初中部应接收持有高新区户籍而在外区小学借读,现要求回高新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各校于5月17-21日组织持有高新区户籍,在外区借读小学回本区升初中的毕业生家长填写《在外地借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高新区就读初中申请表》(贴小学毕业照),并查验学生及家长的户籍证明和小学学籍证明。

  (3)6月25日-28日,高新区外国语学校、信懋学校初中部发放“入学通知书”,原毕业学校根据“入学通知书”规定日期派教师带学生集体去入学通知书所对应的学校报到。

  (三)公办中小学招收流动人口子女

  为充分利用公立学校教育资源,让长期在高新区工作的流动人口子女共享优质教育,各公立中小学在有学额的前提下,应接纳部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1、招生对象:中、小学一年级学生,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持有高新区暂住证且暂住一年以上,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在高新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需在本地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各中小学应优先招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1)其父母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业务骨干、技术带头人或曾获得国家高新区相关部门表彰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其父母在高新区连续居住时间已达五年以上;

  (3)本人曾受到校级三好学生以及以上表彰的。

  2、招生材料:公办中小学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暂住证、社会保险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预防接种卡、义务教育卡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的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案,由接纳学校开具“入学通知书”,并完成学生报到工作。

  3、招生时间:公办小学为5月20日-22日;初中为6月29日-30日。

  4、各公办中小学原则上不招收非起始年级的流动人口子女插班入学。

  (四)公办学校招生要求

  1、高新区各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高新区下达的教育事业计划数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0人;初中每班不得超过45人。实行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另行审批。

  2、为保障引进人才等人员的子女的就学需求, 各中小学要积极接纳经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准的各类人才子女入学。

  3、各校不得自行将户籍小学毕业生材料交给家长或其他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校长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4、高新区户籍中小学新生,若家长自愿放弃本服务区学校而择校就读于区外学校,以后又想回服务区学校就读的,将不再视作本服务区学生,今后不享受高新区户籍地学生一切优惠政策。

  二、民办学校招生

  (一)招生条件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高新区有效暂住证并暂住一年及以上;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高新区单位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

  4、父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二)招生范围

  符合招生条件,需在本地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高新区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为通途路以北,甬江以南,世纪大道以东,规划东外环路以西,以及世纪大道以西1平方公里启动区域。

  (三)招生时间

  小学段为6月8日-10日;初中段为7月1日- 4日。

  (四)招生材料

  各民办学校招生时要严格查验以下材料:流动人口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原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社会保险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义务教育卡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留存,备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对符合就读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由民办学校开具“入学通知书”,完成报到注册工作。学生注册报到时,学校对新一年级小学生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五)招生要求

  1、根据高新区下达的2011年教育事业计划数,严格控制班额,每班不得超过52人,不得超计划招生。

  2、各民办中小学要根据就近、方便、自愿入学原则,严格按照高新区招生条件进行招生。

  3、各校要做好招生宣传动员工作,创造条件满足高新区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需求,但不得对报名的适龄儿童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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