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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区出台义务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宁波奥数网   作者:水暖暖   2015-10-14 18:02:58

  宁波奥数网:入学、转学怎么办理?宁波鄞州出台义务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都写的很清楚!其中有几点是我们现在可以关注的,有的是以后也许会想了解!这是鄞州教育发的,属于官方,所以大家可以放心看!

  关于“入学与注册”

  办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到户籍所在地学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未满6周岁的儿童原则上不予入学。

  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按规定升入初中就读。任何初中不得拒收户籍在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办法”执行。

  鄞州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可向鄞州区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承担送教上门并建立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教辅室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校要在学生入学之日起20天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关于“升学、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关于“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病假的学生要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复学,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关于转学

  一、公办学校学生转入

  转入对象为户籍在鄞州区的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驻鄞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子女、华人华侨回国就读子女、港澳台同胞。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原就读学校打印并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如果对应学校没有空余学额,则由乡镇(街道)教辅室协调安排就读。

  学校核准后,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及加盖公章,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携带转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至区教育局审核并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齐全后由转入学校在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上提出转学申请。

  二、民办学校学生转入

  转入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暂住地乡镇(街道)教辅室提出就读申请,由教辅室统一安排就读学校,并报教育局核准后,予以转学。

  三、学生转出转出的学生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在电子学籍上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双方教育局核准后,完成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关于“退学”

  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关于“奖励和处分”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区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诉,由区教育局作出处理。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采取处分消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所有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曰常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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